中華民國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學會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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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6.25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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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6.17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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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1.26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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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1.27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章程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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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總則 |
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聯合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學之專家學者,共同以進步之現代牙醫學為基礎,推展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學之研究,以提昇教學及醫療水準,確保國民之健康。 |
第三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 |
推展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學之研究,教學及臨床訓練。 |
二、 |
建立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學工作規範以提昇教學及醫療水準。 |
三、 |
調查及提供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學最新診斷與治療之相關資料。 |
四、 |
召開國內外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學術會議及出版刊物。 |
五、 |
辦理甄選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專科醫師。 |
六、 |
推廣國際性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學術交流。 |
七、 |
配合政府及有關團體推行上述任務及執行本會章程。 |
第六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二章 | 會員 |
第七條 |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
一、 |
一般會員: |
1. |
擔任醫學機構、醫學院牙醫學系或其直屬醫院口腔診斷科含放射線科及影像處理之講師及主治醫師。 |
2. |
具有經本學會認可國外該科專家資格。 |
3. |
從事該科工作一年以上者。 |
4. |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國內外牙醫師,醫師及相關科學研究者。 |
二、 |
學生會員:凡對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學(含影像處理)有興趣之專科以上學生。 |
三、 |
名譽會員:凡對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學(含影像處理)有特殊貢獻者。 |
四、 |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在財務或其他方面贊助本會之團體或個人。 |
五、 |
永久會員:前項會員經理事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
第八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票。贊助會員、學生會員、名譽會員無上項權利。 |
第九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十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一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十一條 |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處分,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十二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己繳費用概不退還。 |
第三章 | 組織及職權 |
第十三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以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四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二、 |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三、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四、 |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
五、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六、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七、 |
議決本會之解散。 |
八、 |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第十五條 |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六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 |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
二、 |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 |
三、 |
擬定年度經費預算及決算。 |
四、 |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
五、 |
決議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
六、 |
辦理有關會務事項。 |
第十七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八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
一、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二、 |
審核年度決算。 |
三、 |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四、 |
決議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五、 |
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十九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一、 |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二、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三、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四、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得設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同。 |
第四章 | 會議 |
第二十五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令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
第二十六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七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需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第二十八條 |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於七日前書而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九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視同辭職。 |
第五章 | 經費及會計 |
第三十條 |
經費來源如下: |
一、 |
入會費:一般會員新台幣參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學生會員免費。 |
二、 |
常年會費:一般會員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學生會員新台幣壹佰元。 |
三、 |
永久會員: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
四、 |
事業費。 |
五、 |
捐款。 |
六、 |
委託收益。 |
七、 |
基金及其孳息。 |
八、 |
其他收入。 |
第三十一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止。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時,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承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六章 | 附則 |
第三十四條 |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五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三十六條 |
本章程經本會八十九年六月廿五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八十九年八月三日(內社字第八九二一四六○號)函准予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