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醫師名單 [共27人]
* 第一屆 (有效日期為98年4月27日至104年4月26日)
林立民 連熙隆 李惠娥 王文岑 周明勇 鍾景宏 盧心玉 涂明君 張育超 張蓮鈺 陳玉昆 潘超群 張龍昌 印憶恆 陳遠謙 黃娟娟 陳怡睿 薛水上 林秀雄 黃振勳 |
* 第二屆 (有效日期為99年4月27日至105年4月26日)
楊惠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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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屆 (有效日期為100年4月27日至106年4月26日)
林佼穎 翁聖豐 蔡樂霖 余權航 王存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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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弘斌 |
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專科醫師甄審原則9708
96.04.01第三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討論
96.11.17第三屆第七次理監事會議討論
97.02.16第三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議討論
97.05.18第三屆第九次理監事會議討論
一、 |
中華民國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原則。 |
二、 | 牙醫師須為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學會會員資格滿一年以上,符合下列各款資
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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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二部分,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通過。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二年。
領有外國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專科醫師證書,經本署認可者,參加專科師甄審,得免筆試。 |
四、 | 筆試以選擇題為主,以中文命題(專有名詞部分得用英文)時間為二小時,其內容範圍包括與口腔顎顏面放射線有關之各基礎及臨床學科。 口試由五位至七位口試委員為之:內容範圍與筆試相同。 |
五、 | 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分之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 凡參加中華民國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學會年會之學術研討會,並於會中發表論文,名列第一作者並親自報告者(含口頭論文或壁報論文),持證明文件,其每參加一次,前項專科醫師甄審之筆試成績得加分一分;但最多不得超過三分,並以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時即繳交證明文件者為限。 |
六、 | 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
七、 | 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信或親自報名方式為之。 |
八、 | 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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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 |
十、 |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之積分至少一八○分以上,含輻射防護積分十八分,其中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學術活動積分至少需達一○八分以上,;第八款之積分合計至少應達十八分以上,超過十八分者,以十八分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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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繳下列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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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得斟酌實際費用需要收取甄審費或查核費。 前項規定,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者準用之,其收取之費額,專科醫學會應報本署備查。 |
十三、 |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結果,由本署通知之,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准予展延者,得向本署申請發給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者,經本署複審或核定後,前項通知,由專科醫學會為之;其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者,由專科醫學會統一向本署申請。 |
十四、 | 牙醫師證書經撤銷者,同時撤銷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專科醫師證書。 |
十五、 | 專科醫師甄審考試成績得申請複查,但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本人申請及複查一次為限。 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專科醫師甄審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時,前項複查之申請,向專科醫學會為之。 |
十六、 |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之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除留供研究者外,保存二年。但保留筆試及格成績補行口試者,應保存五年。 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初審工作,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先行查核工作時,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由專科醫學會依前項規定期限保存。 |
十七、 | 專科醫師甄審,本原則未規定者,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定。 |
十八、 | 成立本會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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