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Road to Enlightenment

專科醫師名單 [共27人]

 

* 第一屆 (有效日期為98年4月27日至104年4月26日)

  林立民 連熙隆 李惠娥 王文岑 周明勇 鍾景宏 盧心玉
涂明君 張育超 張蓮鈺 陳玉昆 潘超群 張龍昌 印憶恆
陳遠謙 黃娟娟 陳怡睿 薛水上 林秀雄 黃振勳


* 第二屆 (有效日期為99年4月27日至105年4月26日)

楊惠雯

 

 

 

* 第三屆 (有效日期為100年4月27日至106年4月26日)

林佼穎  翁聖豐 蔡樂霖 余權航 王存禎

 


* 第四屆
(有效日期為101年4月27日至107年4月26日)

 

林弘斌

 



 

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專科醫師甄審原則9708

96.04.01第三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討論
96.11.17第三屆第七次理監事會議討論
97.02.16第三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議討論
97.05.18第三屆第九次理監事會議討論

一、
中華民國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原則。
二、 牙醫師須為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學會會員資格滿一年以上,符合下列各款資 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1. 具教育部講師以上資歷。
  2. 在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三年以上完整之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專科醫師訓練,並持有該醫院發給之訓練期滿證明文件者。
  3. 領有外國之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專科醫師證書,經本署認可者。
  4. 取得本會認可繼續教育50積分,且具有其他牙科專科醫師證書。
三、 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二部分,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通過。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二年。
領有外國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專科醫師證書,經本署認可者,參加專科師甄審,得免筆試。
四、 筆試以選擇題為主,以中文命題(專有名詞部分得用英文)時間為二小時,其內容範圍包括與口腔顎顏面放射線有關之各基礎及臨床學科。
口試由五位至七位口試委員為之:內容範圍與筆試相同。
五、 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分之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
凡參加中華民國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學會年會之學術研討會,並於會中發表論文,名列第一作者並親自報告者(含口頭論文或壁報論文),持證明文件,其每參加一次,前項專科醫師甄審之筆試成績得加分一分;但最多不得超過三分,並以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時即繳交證明文件者為限。
六、 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七、 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信或親自報名方式為之。
八、 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
  1. 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專科醫師甄審申請書
  2. 牙醫師證書影印本
  3. 在訓練醫院接受訓練之證明文件
  4. 依訓練課程綱要所定之參與病例證明
  5. 依訓練課程綱要規定之相關病例影印本及影像紀錄
  6. 經中華民國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學會雜誌接受或發表之論文一篇(含病例報告)
  7. 其他有關之證明文件
  8. 甄審費3000元
  9.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九、 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
十、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之積分至少一八○分以上,含輻射防護積分十八分,其中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學術活動積分至少需達一○八分以上,;第八款之積分合計至少應達十八分以上,超過十八分者,以十八分計。
  1. 參加中華民國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學會年會之學術研討會,每小時二分。
  2. 參加中華民國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學會舉辦之聯合病例討論會、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一分。
  3. 參加中華民國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學會正式加入之國際組織之學術研討會,或其他國外正式之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學會主辦之學術研討會,每小時一分。
  4. 在中華民國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學會主辦之學術活動中,發表者及其指導者每篇各六分。
  5. 在中華民國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學會雜誌刊登論文者,原著論文,每篇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各十二分,共同作者二分;其他著作,每篇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各六分,共同作者一分。
  6. 六年中發表有關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學論文於本署認可國內外醫學雜誌,每篇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各六分,其餘作者每人均為一分。
  7. 參加國內外公會、學會及其他學術單位舉辦之學術活動,每二小時一分。
  8. 參加本署認可之醫學倫理、醫療相關法規及醫療品質等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得積分一分。
  9. 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及蘭嶼等離島地區執業者,參加中華民國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學會之學術研討會及聯合病例討論會之積分得加倍計算(須檢具當年度服務證明文件)。
  10. 輻射防護積分須達十八分。
十一、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繳下列表件:
  1. 申請書
  2. 符合第十點所訂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
  3.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4.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5. 證書費3000元
十二、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得斟酌實際費用需要收取甄審費或查核費。
前項規定,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者準用之,其收取之費額,專科醫學會應報本署備查。
十三、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結果,由本署通知之,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准予展延者,得向本署申請發給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者,經本署複審或核定後,前項通知,由專科醫學會為之;其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者,由專科醫學會統一向本署申請。
十四、 牙醫師證書經撤銷者,同時撤銷口腔顎顏面放射線專科醫師證書。
十五、 專科醫師甄審考試成績得申請複查,但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本人申請及複查一次為限。
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專科醫師甄審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時,前項複查之申請,向專科醫學會為之。
十六、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之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除留供研究者外,保存二年。但保留筆試及格成績補行口試者,應保存五年。 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初審工作,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先行查核工作時,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由專科醫學會依前項規定期限保存。
十七、 專科醫師甄審,本原則未規定者,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定。
十八、 成立本會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審會)
  1. 專審會乃獨立於理監事會外,以確保專審品質。
  2. 專審會委員,需具本會之專科醫師資格。
  3. 專審會設專審委員3~5人,其主任(副主任)委員由專審委員互相選舉產生。
  4. 甄審工作由專審會辦理,但至衛生署認可前由理監事委員代行。